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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迷游戏急需拯救,解读《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

编辑:瑞安网 来源:新浪游戏 发表时间:2019-12-03 18:29 人气 | 查看所有评论

导语:游戏的消费场景有哪些? 从线上到线下,文化产业评论(ID:whcypl)认为游戏的消费场景按照空间意义基本可以分为两种: 第一种,基于线上的消费场景。这些通过手机、电脑、平板电脑等数字设备,依托互联网技术的流通传播进行的娱乐游戏行为和各种场景结合

导语:游戏的消费场景有哪些? 从线上到线下,文化产业评论(ID:whcypl)认为游戏的消费场景按照空间意义基本可以分为两种: 第一种,基于线上的消费场景。这些通过手机、电脑、平板电脑等数字设备,依托互联网技术的流通传播进行的娱乐游戏行为和各种场景结合

  游戏的消费场景有哪些?

  从线上到线下,文化产业评论(ID:whcypl)认为游戏的消费场景按照空间意义基本可以分为两种:

  第一种,基于线上的消费场景。这些通过手机、电脑、平板电脑等数字设备,依托互联网技术的流通传播进行的娱乐游戏行为和各种场景结合,以至于游戏消费似乎成为了随时随地、即时即地的行为。

  第二种,基于线下的消费场景。这些消费场景包括过去的游戏厅、网吧、电脑房,现在的电竞馆、大型商场的娃娃机集合点、娱乐综合体等等。

沉迷游戏急需拯救,解读《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

  在游戏产业的讨论中,很多人似乎忘记了还有街机游戏、主机游戏和游戏娱乐线下场所这些的市场组成部分,然而,游戏市场的监管层从未忘记。

  在游戏的线上消费中,这些市场的政策监管抓手有三方面,事前备案、事中监管、事后追责,目前基本上是由中宣部下属的国家新闻出版局主抓,尤其是游戏内容的前置备案和审核。而游戏的线下消费中,诸如网吧、游戏厅、商场、书店、音像店等物理空间场景中,这些市场的主要监管主体便是文化和旅游部。

  11月20日,文化和旅游部正式印发《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重点内容基本上包括未成年人保护、赌博监管和内容鼓励三个方面;同时,《办法》还详细规定了政策实施的其他具体事项,包括内容审核细则、审核单位主体和监管单位主体等。

  从禁止到松绑:游艺设备和游戏娱乐场所的监管历程

  从监管客体来看,《办法》主要将游戏游艺设备机型机种分为电子游戏设备(机)和游艺娱乐设备。

  电子游戏设备(机)是指通过音视频系统和内容集成方式,主要为娱乐场所或者其他经营场所提供游戏内容服务,且游戏内容、形式等方面不适宜未成年人独立或者长时间使用的专用设备,如格斗类游戏游艺设备等。

  游艺娱乐设备是指除电子游戏设备(机)以外的其他游戏游艺设备。

  按照这个定义,除了个人电脑、手机、平板电脑等非游戏专用数字设备,其他和游戏相关的设备几乎完全容纳在内。基本上,这个宽泛的定义几乎囊括了现在大多数以游戏为主要内容的全部游戏设备——按照目前主流市场分类,这个定义所涉及的基本为家用主机游戏机、线下街机。定义尤其强调了“不适宜未成年人个人独立或长时间使用的专用设备”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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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们所熟悉的案例进行解释,任天堂的switch、索尼的PlayStation系列、微软的Xbox系列等家用主机游戏;而游戏街机既包括了传统的“游戏机”,也包括了最近几年疯狂丛生的“抓娃娃机”“盲盒”等新兴游戏机。

沉迷游戏急需拯救,解读《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

  文化产业评论(ID:whcypl)曾经谈到过,文化和旅游部目前在游戏行业的主要监管角度在于游戏场所的监管(游戏内容的监管目前集中在了国家新闻出版署)。而游戏场所监管的重要方面在于该类场所、该类消费场景中的“主要产品”的监管——也就是电子游戏游艺设备的监管。因此,要全方位的了解游艺设备的监管,必须要从文化行政部门对游戏娱乐场所的监管历程开始。

  游戏娱乐场所(包括游戏厅、电脑屋、网吧)在上个世纪80年代在大陆出现,当时便主要以街机游戏和部分家用主机游戏设备为主要设备,在90年代,游戏厅蔓延全国,各种社会问题也见诸报端。

  2000年,《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规定面向国内的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生产、销售即行停止。任何企业、个人不得再从事面向国内的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的生产、销售活动。同时,通知也要求:“各地要立即停止审批新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也不得审批现有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增添或更新任何类型的电子游戏设备。”

  2001年,对外经贸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发文《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规定,禁止电视电子游戏机、投币式电子游戏机、投币式其他游戏用品、其他电子游戏机的进口。两大文件的前后出台,彻底锁死了电子游戏设备在国内的生产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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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通过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条例对游戏娱乐场所进行了更系统的管理,包括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禁止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尤其是文化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其亲属也不得开办、参与);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游戏娱乐场所;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开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禁止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2013年1月,原文化部发布通过《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对游戏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游艺赌博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释,《意见》认为:

  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开设赌场”行为。

  同时《意见》也明确了定罪处罚标准——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都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并且“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款物;代币、有价证券、赌博积分等实际代表的金额;在赌博机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都可认定为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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