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化腾:泛娱乐生态 国内最有条件做好的就是我们了(2)
导语:我们看到中国电影市场现在非常地火爆,2015年中国电影市场票房是400亿元,《美人鱼》也突破了30亿的票房,我们看到腾讯文学(阅文集团)的平台上有很多好的IP,腾讯也有自己的视频平台。但是我们也看到乐视影业和阿里
我们看到中国电影市场现在非常地火爆,2015年中国电影市场票房是400亿元,《美人鱼》也突破了30亿的票房,我们看到腾讯文学(阅文集团)的平台上有很多好的IP,腾讯也有自己的视频平台。但是我们也看到乐视影业和阿里影业都有很多好的电影作品,腾讯也有自己的影业,腾讯影业下一步有什么样的动作,您怎么看待中国的电影市场?
马化腾:
我们成立影业公司的角度不太一样,我们有两个(企鹅影业、腾讯影业)。一个角度(企鹅影业)是其实我们不成立影业公司也可以做电影,就是单纯的参与投资,比如说一些电影里面我们可能会参股(5个点、10个点、15个点这样),过去没有成立影业公司其实我们也在做,现在只是把它归拢放在一起。我们在社交媒体平台,包括视频的分发、宣传和发行上都有很多资源被开发者看重,所以说这方面,我们有一个战略价值,就是参与投资。
另外一个角度(腾讯影业)是刚才讲到与IP运作有关,就是说如何把我们包括在文学、动漫的一些IP用泛娱乐化的角度来去做影视,这个角度就不一样了,这是从泛娱乐的角度来怎么吃IP的这个餐。所以说在这个角度里面,我们会跟其他家一起合作做这个局。所以说这两家的影业公司,在我们内部也是分属不同的事业部群,一个企鹅影业属于OMG(网络媒体),一个腾讯影业属于IEG(互动娱乐),各自分工有所不同。
附马化腾关于数字内容产业两会建议全文:
《关于以创新为驱动,促进我国数字内容产业发展的建议》
近年来,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快速进步,与文化创意产业深度融合,正在逐步改变内容创作、传播和消费的模式,包括网络文学、网络游戏、数字音乐、网络动漫、网络视频在内的数字内容产业之于文化产业乃至国民经济的重要性逐步凸显,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更是将发展数字内容产业作为一项重要战略。
一、我国数字内容产业近年来取得长足发展
我国数字内容产业起步较晚但取得了跨越式发展,截至2015年12月,我国已有网络游戏用户3.91亿、网络文学用户2.97亿、网络视频用户5.04亿、网络音乐用户5.01亿,这样一个庞大的用户基础也催生了一个规模达数千亿、与社会经济各个领域紧密联系的产业链。
进入21世纪后,移动互联网的快速普及带动了以移动终端为载体的数字内容产业进入发展的快车道。以网络文学为例,依托优质原创内容和IP(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识产权)强大的辐射能力和产业整合能力,衍生出小到周边商品、大到影视剧和网络游戏等作品,其巨大的商业潜力和社会价值正在不断显现。基于IP所蕴含的文化元素与品牌影响力,以优质IP为轴心、多种互动娱乐内容形态协同发展的“泛娱乐”趋势日趋明显,一些精品IP甚至还突破了国别和文化的界限输出到韩国、东南亚等地,成为令人深思的文化现象。
我国数字内容产业从整体上保持了健康快速的发展态势,得益于国家文化领域政策的积极推进。“十一五”规划中就明确将数字内容产业列入国家支柱性产业,在“十二五”规划及《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中央政策文件中多次提到要加快发展数字内容产业。在这样一个难得的历史机遇期,借助外部技术的引进和基于本土文化的产品及内容创新重塑产业链,发行渠道的去中心化、消费环节的个性化、作者和受众的即时互动等新特征不断涌现,未来在原创领域还将有更多精品产生,这将是我国文化产业振兴的重大机遇。
二、我国数字内容产业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
在为我国数字内容产业所取得的成绩感到欢欣鼓舞的同时,我们必须正视始终伴随产业发展的一些突出问题。面对国际数字内容产业风起云涌的发展态势,“打击网络盗版”、“释放创新活力”、“优化监管政策”将成为“十三五”时期我国数字内容产业发展的核心诉求,也是产业发展必须要逾越的难关。
(一)网络盗版仍然是产业挥之不去的“阴霾”,极大地制约了数字内容产业生态良性发展。
打击侵权盗版“剑网”专项行动已经连续开展11年,但在当前的网络环境和用户认知水平下,对于以网络为主要传播渠道的数字内容产品而言,盗版侵权仍然是严重威胁其生存与发展的根本性问题。以网络文学为例,新型网络侵权盗版技术和手段不断变异,P2P、移动聚合阅读APP、搜索链接、网络云盘等新型侵权场景使版权方以及正版网站更加难以有效控制内容传播,也使执法监管的难度和成本不断提升。此外,正版化运营的成本逐年提高、维权投入不断加大,很多企业已经不堪重负。反观侵权损害的法定赔偿标准则明显偏低,权利人的损失难以得到有效补偿。数据显示,2014年盗版网络文学使PC端付费阅读收入损失43.2亿元,移动端付费阅读收入损失34.5亿元,衍生产品产值损失21.8亿元,行业损失近100亿元,而单部作品法院若适用法定赔偿规则,赔偿数额一般不会高于50万元。
(二)数字内容产业仍然处于重产量、轻质量的阶段,专业及非专业群体和个体的创新能力尚未得到充分释放。
数字内容产业具有高创新性特征,然而目前在内容创意、产品体验创新及市场创新等方面尚存短板。比如,内容上原创能力不足、同质化现象突出、缺乏共同打造精品IP的协作意识,产品上制作技术和理念存在模仿、忽视用户体验等等。上述问题的存在又使得我们在市场创新方面捉襟见肘,版权输出不足,尤其是网络文学的版权输出规模偏小,产业的软实力尚未完全体现。更为严重的是,版权保护的不完善不但导致了侵权盗版猖獗、版权价值不能有效实现,还直接打击了创作和创新的积极性,长远看非常不利于我国数字内容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政府的监管与审批政策尚有优化空间,相关立法工作需要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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