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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广告费,北京乐享方登网络公司向龙渊网络索赔300万

编辑:瑞安网 来源:新浪游戏 发表时间:2019-12-30 10:39 人气 | 查看所有评论

导语:因合同纠纷,北京乐享方登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成都龙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乐享方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要求龙渊公司支付服务费300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1日至付清款项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基准

导语:因合同纠纷,北京乐享方登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成都龙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乐享方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要求龙渊公司支付服务费300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1日至付清款项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基准

拒付广告费,北京乐享方登网络公司向龙渊网络索赔300万

  因合同纠纷,北京乐享方登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成都龙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乐享方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要求龙渊公司支付服务费300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1日至付清款项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

  2。 要求龙渊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乐享方登公司与龙渊公司于2018年1月1日签订《网络广告发布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由乐享方登公司为龙渊公司提供网络发布服务,龙渊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前向乐享方登公司支付服务费用3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乐享方登公司即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提供了相应的广告发布服务,但龙渊公司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乐享方登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果,故提起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月1日,乐享方登公司与龙渊公司签订一份《网络广告发布服务合同》,乐享方登公司受龙渊公司委托,根据龙渊公司提供的广告发布资料,在双方约定位置为龙渊公司提供相应的网络广告发布服务(具体发布形式、发布期限、发布位置、发布价格等内容由双方另行协商);

  网络广告发布服务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合同期限内双方可进行阶段性合作;

  合同总价款为300万元,龙渊公司应在2018年6月30日前向乐享方登公司支付总价款;乐享方登公司为龙渊公司的推广进行安排准备工作,正式推广时间以双方确认为准。

  2018年6月1日,龙渊公司向乐享方登公司出具《广告发布确认函》,确认乐享方登公司已经按合同相关约定完成广告发布服务,对乐享方登公司提供的网络广告发布服务无异议,并承诺按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300万元支付至乐享方登公司指定账户。

  龙渊公司拖欠此款至今未付。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

  乐享方登公司与龙渊公司签订的《网络广告发布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龙渊公司未履行支付广告发布服务费的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乐享方登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成都龙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乐享方登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发布服务费30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0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成都龙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8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北京乐享方登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被告成都龙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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