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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充值2.25万,上海巨人网络公司被家长诉至法院

编辑:瑞安网 来源:新浪游戏 发表时间:2019-12-29 07:22 人气 | 查看所有评论

导语:因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家长曾某将上海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退回原告未成年人充值游戏款22500元。 据悉,原告于2019年5月2日发现其****卡余额异常,遂至****打印交易明细后发现余额少了22500元。经核对

导语:因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家长曾某将上海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退回原告未成年人充值游戏款22500元。 据悉,原告于2019年5月2日发现其****卡余额异常,遂至****打印交易明细后发现余额少了22500元。经核对

未成年人充值2.25万,上海巨人网络公司被家长诉至法院

  因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家长曾某将上海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退回原告未成年人充值游戏款22500元。

  据悉,原告于2019年5月2日发现其****卡余额异常,遂至****打印交易明细后发现余额少了22500元。经核对,系原告儿子阮某阳(公民身份号码420804200608XXXXX0)在玩一款由被告开发的“球球大作战”的游戏中,向被告充值了22500元。

  原告于2019年5月3日向“球球大作战”客服电话就未成年人充值事宜进行了沟通,并按客服要求将退款申请及充值订单号等资料发送至邮箱,该邮箱回复要进一步提供是未成年人充值的证明。

  后原告于2019年5月10日在荆门市公安局月亮湖分局油城派出所报案,并将相关报案材料邮寄至被告,但至今未收到回复。原告认为,其儿子是未成年人,利用其手机进行的充值行为是无效的,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

  被告上海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涉合同为网络服务合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被告是接收货币及履行义务一方,本案合同履行地也应为上海市徐汇区。

  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系网络服务合同纠纷,被告向原告提供了网络服务,向原告收取了服务费用,系接收货币的一方,本案被告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故被告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荆门市掇刀区既非被告住所地,亦非合同履行地,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因此,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上海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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